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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定夫妻财产纠纷(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大家好,关于如何评定夫妻财产纠纷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贷款金额巨大,导致离婚,其他财产如何分配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如果夫妻间出现经济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既然是夫妻间的纠纷,还是双方协商为好。像这种婚内财产纠纷,除非是离婚要分割财产,或者有一些重大的转移财产,一方有需要治疗的抚养人而另一方不愿意支付费用的,否则婚内经济纠纷,法院不受理。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这个问题我在头条文章中专门写过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诉讼策略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仅以部分摘选供参考。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能成为实质一人公司的界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能否成为界定一人公司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夫妻之间出资视为单一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另外实务当中也不乏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是后因感情破裂进入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所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界定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二、一人公司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案件当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发生滥用股东权利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公司法》给一人公司创设了举证倒置的规定。

回到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本质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公司的运营机制入手,而非仅仅局限在出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因为比较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而多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较为繁琐,在法定事项上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其他事项则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约定进行表决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标准应当在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倘若夫妻公司内部关于法定事项都未能形成书面意见或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三、审计报告并不能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在张涛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神龙源公司的2000年至200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神龙源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独立核算,并非与上诉人的财产混同被法院所采纳并进而认定夫妻公司非一人公司。

但在实务当中仍然需要关注审计报告意见是否为保留意见且附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该种审计报告反而可以进一步证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公司账目不清的事实。

其次即便夫妻公司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款项过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收付款频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四、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选择。

作为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基于此选择何种诉讼策略较优?

从诉讼证明路径上来看,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需要首先证明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然后利用举证倒置责任要求股东自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的事实,否则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前提是能够刺穿公司的面纱证明夫妻股东之一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可能进一步利用夫妻共为股东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让夫妻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从证明路径上来看,显然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较短,但难点在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让法院认定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仅供参考。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贷款金额巨大,导致离婚,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关系的实质是什么?有福同享、有难共担。‘’

依我之见:A,夫妻关系期间,基于家庭生活丶生产经营丶履行人身义务的单方面未经另一方同意对外巨额贷款,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B,离婚时,夫妻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依据均分原则分割,而该笔巨额贷款之债原则上理应平摊(除非,夫妻事先己书面约定债权债务各管各)。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关系期间所产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共同财产债务夫妻共享共担‘’原则,如果本案例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了家庭生活之需,或者生产经营之急需,或者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而必须在外巨额贷款,总之,属于合理合法之正当借款之故,无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是否同意,此巨额借款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此巨额债务具有‘’连带偿债义务‘’。

二,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共担‘’原则,此巨额借款虽然夫妻中一方不同意,依法对外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夫妻一方以未经另一方同意,甚而至于辩解说‘’婚姻法允许我们夫妻早有约定谁借谁还‘’,但是,凡未经书面约定并在借款公开对外公布,此‘’谁借谁还‘’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贷出人),所以,这巨额借款仍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承担连带偿债义务。

三,至于‘’其他財产如何分配呢?‘’依我之见:对内,即夫妻二人內部处理夫妻其他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夫妻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分配权,一般情况下实行‘’均分‘’,即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关系期间双方早已书面约定‘’财产债务各管‘’的,包括此笔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巨额借款,在夫妻二人处理离婚财产债务时,应按双方书面约定处理。

所以,夫妻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命运共同体,即有福共享丶有债共担。那种,赚钱了丶发财了,是夫妻共同财产,欠债了丶亏本了,就找各种借口赖帐,比如假离婚丶狡辩说谁借谁还丶谁欠的找谁丶甚至转移财产…等等是有违夫妻共同财产共享丶夫妻共同债务共担的原则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当今社会过日子,夫妻俩谁说了算

根据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夫妻双方都是高文凭、高素质、高情商,谁说都可以算。

第二,男人对妻子信任度相当高,而妻子又会做人,尊重丈夫的话女权,持家有道,理财有方。这样的夫妻多数都是妻子说的算。

第三,女人强势,娘家人长臂管辖,而男人以大局为重,无能为力,因女人市场占优势,不得不失去话语权,这样的夫妻永远是女人说的算,也就凑合着过一辈子。

第四,平常而又普通的夫妻,他们虽不懂的什么大道理,也没有什么甜言蜜语,可他们天生素质涵养高,甚至超过高文凭的人。这样的夫妻一般男人说的算,女人也百依百顺,因男人就是她的命。

总之,根据现在的时局,大体还是女人的话语权要超过男人。因性别上的差异,夫妻过日子,生活上,及夜生活,哪样都是男人起主动,带点奢求,谁也不敢得罪被动方。先想以动至动,而她爱动不动。说白点,就是男人爱女人要多点,自然而然,心甘情愿做家庭跟班。这也不是什么坏事,合服常理!

婚后继承了父母的房产,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婚后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

1、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1)被继承人在死亡是明确表示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即为继承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之间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的,其中约定了婚后任何一方的继承财产为一方所有。

2、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什么是家庭共有财产应如何认定

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5)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

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

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

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如何评定夫妻财产纠纷(其他财产如何分配)

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

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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