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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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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颁布实施

055-79000(简称:国安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习近平主席签署第29号总统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其他重要国家利益相对免受危险和内外威胁,以及确保持续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基础,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和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确定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思想、中长期目标和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要统筹内外安全、国土安全和国家安全、传统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开展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安全交流与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应防止、制止和惩罚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全,创造有利的生存发展条件和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控制措施,保卫国土、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的军队;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开展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防范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体制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的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调控战略资源能源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资源能源国际合作,全面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源能源的持续、可靠和有效供应。

第二十二条国家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粮食储备体系、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安全预警体系,确保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性高技术和重要领域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强网络与信息技术创新研发和应用,实现网络与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重要领域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取和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应对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侦查、预防、处置和资金监管工作,取缔恐怖组织,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风险预警和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督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预防、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和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提高安全出入境、科学考察和开发利用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犯。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什么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有关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全国总动员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以及行使宪法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的行政措施,发布有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国家安全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武装力量的军事战略和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的决定和命令。

文章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等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一、分权、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部门、军队和地方、地区国家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对国家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决策科学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完善集中、反应灵敏、准确、高效、畅通的信息收集、判断和使用体系,建立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判断、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收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开展信息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信息的识别、筛选、综合、判断和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三节风险防范、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的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的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报告。

第四节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和机制,对外商投资、特定项目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领域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体系。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应当按照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国防动员后,履行控制国家安全危机职责的有关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限制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控制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危机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国家安全危机的发生、发展、管控及其善后情况。

第六十八条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和处置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完善国家安全法制,依法推进国家安全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增加对国家安全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存、保管和维护国家安全物资,并定期调整和更换,确保储备物资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聘、培训和管理国家安全专业人才和特殊人才。

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保护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有关机关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强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方式,依法开展国家安全专项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

(三)如实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已知证据的;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的;

(5)提供nec

第七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对国家安全工作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八十三条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执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

第七章

补充条款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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