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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从犯判决-高利转贷罪从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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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低成本资金。然后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俗称“高利借贷”。近年来,由于“套路贷”、“暴力讨债”事件频发,国家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对非法借贷做出明文规定,明确非法后果。高利借贷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出借人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向银行申请个人家庭消费贷款,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贷款金额80万元,年化利率5%。事实上,张某并未购买高档消费品进行真实交易,申请银行贷款借给被告人程某部分资金。为了满足借款要求,张某联系了一家贸易公司作为收款人。银行向贸易公司发放贷款后,贸易公司立即将贷款全部转给张某。银行放款次日,张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程某以年化利率24%向张某借款80万元,张某将80万元转入程某账户。借款到期后,程共还款17万余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借款转让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以再融资为目的,以购买高档消费品为名进行贷款,但没有真实的消费交易,实际是银行贷款。张某未按与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同时与程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与银行约定的利率,属于高利借贷。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不支持张某要求程某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程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按照年化5%标准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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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来源是法院审查的重点问题。贷款人利用自身的信贷额度和信用条件,从金融机构抽走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不仅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资金安全也难以保证,而且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了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因此,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借给程之后,张没有得到任何利润,他还背负着高额债务。如果张灿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他将面临银行对欠款的追索,违约责任,甚至征信的问题,影响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高利放贷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从事高利放贷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因此,从事“没钱但利润高”的放贷业务,有可能陷入“多发”的违法境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他绝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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