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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理(男方怎样才能把财产只留给孩子而不让其母亲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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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离婚,如果另一个人不愿离婚怎么办

离婚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协议离婚,一种诉讼离婚。如果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诉讼离婚。

什么是诉讼离婚呢?诉讼离婚就是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或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用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法律制度。

不过诉讼离婚也不是说一起诉就马上能离婚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仅要调解,而且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所以那些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的人,要抓住调解的机会,努力通过调解的方式达到离婚或不离婚的目的,只有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

《婚姻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老公和前妻生的孩子,有权继承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吗

这个要看你们再婚时,老公和前妻生的孩子有没有成年,有没有跟你们一起共同生活。

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指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指的是其父母再婚时,各自原先的子女中没有成年、需要继父母加以抚养教育的子女。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后的子女,在继父母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对继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去世后,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父母再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需要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且实际上共同生活了,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如果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或者没有成年但没有与你们共同生活,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不可以继承。他们只可以继承自己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

房产是夫妻共有的,离婚协议房子归孩子,丈夫还能拿房产证贷款吗有何依据

公有房屋贷款,需要全部共有人签字。给孩子,如果没过户,登记仍然是原共有人。如你不签字,一般银行,不会贷款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其与住宅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居住权的法律辨析

居住权是对不动产进行占用、使用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对人权、相对权;而居住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居住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此外,租赁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限制,居住权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三、居住权在离婚时的运用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后,有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能无法分得且也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做过很多尝试,但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无法细化居住权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显著的作用。如今,《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居住权的实现

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按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协议里面,如果对房产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合法合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处理全部房产吗

这个不一定,需要看情况的。如果房产中有共同财产,那另外一方是无权处分所有房产的。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房产中,属于去世一方的,已经不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而是变成了遗产,要按照继承法来看房子的归属。

具体的继承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有遗嘱

按遗嘱继承,有多份遗嘱的,以当事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没有遗嘱

按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属于去世人的部分,被继承人继承。所以这部分房产,继承人有权处分。当然夫妻活着的另一方有可能也是继承人之一,但是只要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夫妻活着的另一方就无权单独处分这部分房产。

房产继承一般要求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每个城市的是否为强制性的要求不同,得参考您所在城市实际情况,具体事宜需要咨询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局。

当然,如果所有的房产,都是夫妻活着的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且婚后也没有共同还贷,那这些房产就是活着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那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全权处分。

希望可以帮到您。以上为房家卫士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夫妻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怎样才能把财产只留给孩子而不让其母亲得到

谢谢邀请!夫妻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在这个问题上,父亲每个月应该给孩子抚养费。父亲为了不让前妻得到,留给孩子的财产,应该把给孩子的财产做个“公证”,等到孩子“18岁”(成人),父亲留给孩子的财产,才能由孩子接管。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理(男方怎样才能把财产只留给孩子而不让其母亲得到)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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