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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有什么法律依据

022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有什么法律依据?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

022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有什么法律依据?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1.申请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有什么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22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有什么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

第8号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

38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不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处理。

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十五年(含按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尚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如果个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之前出境定居,其个人账户将被保留。符合法定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出境时或者出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和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全部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动词(verb的缩写)个人账户退休:对已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定居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全额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结清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丧葬补助金金额同时计算),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余额

二、南宁市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请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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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宁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地点

1、武华大道37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区综合窗口

2、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综合窗口

3、民主路16号综合楼2楼综合窗口

4、科园东5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5、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4楼综合窗口

6、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综合窗口

7、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综合窗口

8、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综合窗口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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