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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两人协议离婚后一方犯法没收财产另一方会受牵连么)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离婚时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两人协议离婚后一方犯法没收财产另一方会受牵连么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之共有财产属于是否可以互用和继承

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互用和继承,这是一个有点意思的话题,仁者见仁,见者见智,大家可以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

第一,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规定,养老保险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医疗保险,由于其保险的目的是看病就医,只有参保者生病或是住院治疗,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是具有实名性质的医疗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

第二,可以互用和继承吗?

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统筹基金部分只有参保者本人住院,才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药品目录,在限额范围内进行报销,其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时无法使用参保者的身份进行住院或是报销的,如果利用参保者的名义住院或报销,属于骗保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从这个属性来看,医疗保险是不能共用和继承的;加之医疗保险有一定的时效性,即这个月参保,下个月才能使用,如果发生断保行为,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具备继承的性质。但是医保的个人账户部分,就是我们医保卡里的钱,则是可以共用和继承的。因为个人账户采取的是实名制,使用时必须使用个人密码才能支付,如果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已有的资金其家人是可以通过密码进行使用的,也就是具有继承的性质。目前很多省份也出台了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的规定,买药,门诊挂号和不涉及使用统筹基金范畴的,全家人都可以使用。

总之,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时效性,有比较特殊的保险用途,总体上来说,统筹部分只有参保者生病住院才能使用,家庭成员无法使用,所以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个人账户部分,使用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采用的是密码支付,家庭成员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也可以继承和使用。

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妻子一分钱都没有是怎么回事

您好!

您“搞不懂”的感觉是对的:房产证上有自己名字,为什么离婚还分不到?

作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之一,是有房产份额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妻子可以分到房产。但是为什么会产生题主描述的情况?

我们从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先说一下与婚姻有关的房产产权的确定方式,再说一下妻子分不到财产的可能。

房产产权的确定方式

首先给出两个基本结论:

有自己名字的房产,就有自己的份额。没有自己名字的房产,不一定没有自己的份额。

先简单解释一下第二个结论,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谁的名字都无所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比较麻烦的是第一个结论。有两种比较常见情况:

如果是男方完全出资购买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也无论是买房即登记女方名字,还是后来又加的名字,都可以理解为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换句话说,里面有女方的份额。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了那女双方名字。这种情况,视同为男方父母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女方依然有份额。

这里的关键是,如果仅仅为一方出资、同时登记了双方名字,到底算什么?——没有书面约定情况下,视同为“赠与”——一方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赠与给了对方。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有自己名字的房产,就有自己的份额”的原因。

但是,如题主所提到的情况:为什么有自己名字的房产,离婚还分不到?

离婚时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两人协议离婚后一方犯法没收财产另一方会受牵连么)

妻子分不到财产的可能

如题主描述的情况,在涉及到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一方分不到,多数存在于如下三种情况:

一方主动放弃。例如,双方协议离婚、一方答应净身出户。这是双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与财产产权原来的归属无关。双方有婚姻财产协议。例如,双方之间就房产签订过协议,约定好财产归属于一方。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自愿、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有效。离婚的时候,以协议约定为准。房产登记时有书面声明。这个声明,多数情况下指的是赠与声明。例如,男方(包括男方父母)出资全资购房,随后加上女方名字,但是加名的时候,有个书面声明:女方不得出轨。如果触发了约定条件,视同赠与无效。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声明,即便一方出轨了,也不作为分割婚姻财产的主因(之前的婚姻法有类似约定——主要过错方。后来,取消了这个说法...)。

当然,如果涉及到骗婚之类,那就非常不正常了,已经在上述内容讨论之外,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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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协议离婚后一方犯法没收财产另一方会受牵连么

不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因此,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夫妻离婚,丈夫自愿净身出户,妻子去世,丈夫有权继承家产吗

请问:夫妻己离婚,男方以什么身份去继承女方的遗产?

依我之见一一既然女方去世前,已经与男方解除了夫妻关系,那在解除夫妻关系时己经双方协议处分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男方净身出户全部放弃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那也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只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是认可的。

自双方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后,女方处己经没有属于该二人共同的东西了,无论女方去世与否,男方均无权提出分得丶或者继承女方处的任何财产或遗产。

现女方去世,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之规定:其遗产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而法定继承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一一夫妻丶子女丶父母。就本案例所述‘’夫妻己离婚‘’,女方的遗产依法只能由女方的子女丶父母继承;如果女方己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依法就应当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一兄弟姐妹丶祖父母丶外祖父母继承;如果本案例去世的女方法定第一丶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无,那么,依法该去世的女方的遗产就只能作为‘’无主财产‘’而收归国家。

请问:这二人既然已经离婚,怎么还被称为‘’丈夫‘’?二人已经属非夫妻关系,女方去世后的遗产处理这与己经离婚的男方有什么关系呢?所以该男方无任何资格去继承该去世之女的遗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在农村夫妻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

过去在咱们农村夫妻离婚,最简单不过了,女方挑着被子衣服走人了事了,也不要去什么法院申诉离婚,因为大家那时夫妻也没什么共同财产,除了几间泥砖茅草屋是男方撑不动的土船,就是只有儿女们属夫妻双共同财产了,女方离婚时一般都不孩子,可以说是"净身出户"。

不过到了现代社会,农民手中富裕起来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多了起来,家中有商品房,有车有存款,女方有金银手镯,大家对《婚姻法》的法律法规意识也加强了,结婚前夫妻就办理了结婚手续,作出婚前财产公证,离婚时去法院上诉裁决夫妻财产归属权,子女抚养权等,一切依法办事,并不存在象过去一样结婚不办手续,离婚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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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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