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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夫妻财产独立(请问公证处属于什么单位)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证夫妻财产独立的问题,以及和请问公证处属于什么单位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公证处是事业编制么

公证处属于当地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单位是司法局。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吗

可以

因为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不可以私自卖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夫妻离婚,房子可以公证给孩子吗

感谢邀请我回答问题。

夫妻可以通过公证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都可以办理公证赠与手续,离婚前后都可以办理。

1、夫妻登记离婚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子女所有,双方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后,该赠与约定立即生效。除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不能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撤销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应当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离婚登记时,协议赠与儿女房屋,婚姻登记部门不收费。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对方在离婚登记时翻悔,可以登记前办理公证赠与子女房屋手续。离婚登记时赠与子女房屋,既节省赠与费用又能充分保证子女长期利益。有的父母年轻时为了自己私欲而离婚,晚年经济遇到困难,他们以子女不赡养自己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法律也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夫妻离婚后,双方应当持离婚协议书及其它办理房屋转移需要的手续,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办理更名。有的夫妻离婚后,房屋名义产权人背信弃义,偷卖、或者抵押给孩子的房子,孩子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2、夫妻离婚前后可以公证赠与子女房屋。除了子女有严重侵害父母或者父母的近亲属、对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父母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公证赠与子女房屋,公证部门要收取公证费用。有的夫妻事先商量好赠与房屋,但是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时变卦,有的人还提前转移财产。夫妻离婚前,双方如果达成赠与子女房屋意见,最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即使本次离婚不成,房产赠与不会被撤销。

公证赠与子女房屋,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还不能保证子女长期利益。有的父母年轻时为了自己寻欢作乐而离婚,他们对子女成长不管不顾,当晚年经济遇到困难时,他们会以子女存在法定撤销赠与情形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如果子女确实存在撤销赠与法定情形,法律会支持他们的诉求。

3、如果夫妻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约定房屋赠与子女,夫妻双方签署离婚民事调解书后,赠与约定立即生效,双不需要再办理公证赠与手续。当事人可以凭法院民事调解书直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登记赠与、公证赠与房屋,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的夫妻离婚后就不再来往,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事情常发生。子女的监护人或者子女本人应当及时催促父母协助办理过户更名,他们不配合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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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证处属于什么单位

公证处属于国家司法证明机构,一般是当地司法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办理公证业务必须到公证处办理,一般来说公证处是要县级或以上。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丈夫婚内欠债会影响妻子吗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他人不一定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婚内向他人借款或者欠债用于个人目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债权人明知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妻子可以财产协议主张免责。

如果上了婚礼向他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经营,妻子向债权人告知夫妻财产协议内容,妻子可以财产协议约定主张免责。

公证人员不在场公证书有效吗

答:公证人员不在场公证书无效。按照国家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关单位办理公证书时,公证人必须在场,并且按照相关手续要求,公证人员必须要在了解核对公证书内容无误后签字盖章,公证书才具有法律效益,否则公证人员不在场的公证书是无效的。

建国后实行一夫一妻,那姨太太们去了哪儿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公证夫妻财产独立(请问公证处属于什么单位)

最终都散伙了呗。

众所周知,民国时期纳妾现象很寻常。

有钱有势的人,多会纳妾,不会满足于一个妻子。

当年纳妾者很多,尤其诸如四川等地纳妾成为时尚,是身份的象征。

比如大军阀杨森,一共娶了12个老婆,生下了43个子女。更夸张的是,杨森年近90岁的时候,还娶了一个17岁的小妾。

在抗战期间,蒋介石去成都杨森家里做客。杨森让妻儿拜见老蒋。

结果这些妇女带着孩子,进进出出几十人之多。

蒋介石惊讶地问:“杨军张,这些都是你的家眷吗?”

杨森立即立正回答:“报告委员长,卑职身体很好!”

蒋介石虽然向来严肃,闻言也忍不住微微一笑,。

然而,杨森并不算什么了不起。

傻儿师长范绍曾,据说有40个妻妾,实际上正式妻妾也有18人(他的后人自称只有7人)。

狗肉军阀张宗昌的妻妾更是无数,名正言顺的就有23人之多,其中还包括日本人、朝鲜人、白俄甚至还有个美国大妞。

然而,解放以后,1950年《婚姻法》确定了一夫一妻。

原则上,妻妾成群就不合法,要坐牢了。

于是,很多人在之前之后,都将妻妾遣散了,只留下一人。

比如范绍增:1949年12月15日,范绍增在四川渠县率部起义。起义后他召集家属开了一个会,他说:“今天解放了,我们一切都要听共产党的,共产党实行一夫一妻制,我这个家不符合共产党的政策。所以要把你们遣散,把家产分了,你们带着孩子和各自的东西,各奔前程。”一家老少抱头大哭。

像范绍增一样的人不少,但也有无法处理的。

民国时期尤其大户人家,女人一般都是家庭妇女,没有谋生能力,只是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如果强行被离婚,这些妇女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基本只能回娘家或者投靠直系亲属。

其中的小妾就更困难,她们几乎都是穷人家的女孩,一旦离婚连投亲靠友都几乎不可能。

另外,那时候人娶妾不仅仅只是为了床上那点事,更多是为了生孩子。

所以,绝大部分妻妾都是有孩子的。

现在强行让人家一夫一妻,等于拆散了很多夫妻关系,很多孩子就此没了父亲,会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于是,1953年又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不再强制要求离婚:

解放之前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那么,不少妻妾就没有离婚,所以一些家庭还是一夫多妻的生活。

只是,建国后的运动很多,这些妻妾成群的家庭最多也只是撑到文革而已,就必然散伙了。

文革时期,就算历史上曾经有过妻妾的人,都要被当做资本家、地主批斗,更别说现行犯。

所以,文革时期,中国大陆的一夫多妻就彻底消失了。

萨沙以前有个邻居老太太,就是某个老板的小妾。建国以后也没离婚,文革前还是离婚了。

这个老太太气质和外形都很好,到老了也是老美女,可惜一生没有生育!

老太太生活还是很惨的,无儿无女,自己又没有技能,最终被街道安排去做裁缝,就这样一直做到退休。

萨沙小时候,记得总是看到她坐在家门口小楼前发呆,很寂寞的样子。其实,如果不是离婚了,就算没孩子,最低程度也有个老伴吧。

这个老太太活到90岁才去世,后面60多年都是自己一个人过的(因不能生育,没有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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