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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法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海离婚后是否就没有居住权)

其实上海婚姻法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上海离婚后是否就没有居住权,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上海婚姻法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离婚后房屋归属如何分配

根据你的问题,简单分析如下。根据问题描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以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1、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此,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认定为共同共有。

1、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登记权利人即为合法所有权人。不动产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综上,在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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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后是否就没有居住权

上海离婚了是否就没有了居住权?这个问题要具体看房屋购买时候的细节吧。

如果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不管哪一方都有实际的居住权。但是离婚这种特殊情况,涉及到财产分割。所以一般是把房子卖了,每个人拿一半的钱。

如果房子只是婚前一方的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是没有居住权的。

妻子起诉离婚婚内花的钱可不可以退还

分类型。

退回是不可能退回的。

如果是正常开销

则法院完全不会支持。

如果是一方的挥霍

则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适当考虑对挥霍方少分或不分。

这边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挥霍,也只是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没有财产,是不会让对方退回的。

不过这项是《民法典》新加的内容,《婚姻法》中对挥霍行为并无规定。而民法典要明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所以,你自己把握了。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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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全款购房,写的女儿和老婆名字财产怎么处哩

你是想知道如果出现婚姻危机,房子该怎么处理是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妻子和女儿名下,除非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协议并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否则尽管是登记在一方与子女名下,该项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及女儿均是该项财产的共有权利人。

但是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为权利人的妻子和女儿有可能在不经过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该项财产,进而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但是像你这种房子登记在妻子和女儿名下的房产,一般能认定夫妻和子女共有,因此,若不幸出现离婚,则房产处分存在一定麻烦。一般而言,法院要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部分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如果真实意思是否定的,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合理。若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则宜认定夫妻子女共同所有。

作为共同财产,若夫妻离婚时要求就该房产进行分割,会面理着不被处理的风险。即房屋登记有子女的,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不予处理,告知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如果法院予以处理,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得的比例。因为未成年子女并未出资,也不承担还款义务。地方上司法文件对这一问题有过规定。例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已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修订)二十八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以上,供参考。如有疑问,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分割离婚财产时应从哪些方面审查对方的银行存款明细

一、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1)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二、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三、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四、公司股权信息查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股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对方进行貌似合法的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信息的查询,也可请专业的律师,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涉及开业申请、公司章程、年检报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可以查询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房产信息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当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隐瞒房产的购置情况。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遇到这种情况建议请专业的律师帮忙调查,因为律师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物业公司常会配合。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上海婚姻法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海离婚后是否就没有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可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如果是个人自己去调查,除非有关系,一般是不会查到的。

六、保险信息查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

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对方保险信息的查询,可根据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保单凭证、保险公司的家访信息等获知。一般来说,到具体的保险公司,凭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可以查询投保情况。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直接到保险公司查询,需要凭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会以复函或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等形式答复。

以上内容是夫妻财产状况信息查询和证据的收集,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夫妻一方的财产状况要想查清楚是比较麻烦的,往往涉及到的财产方面比较多,建议请个专业的律师帮忙查询,律师会凭借他的专业及证据更容易取证,而且律师也知道哪些是有用信息,不会有所遗漏。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上海婚姻法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和上海离婚后是否就没有居住权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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