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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继承建议(其中一方死后要把一半做为遗产分呢)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夫妻财产继承建议这个问题,为什么房子明明是夫妻俩的,其中一方死后要把一半做为遗产分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娘家留下的房地产老公有权继承吗

您好!

按照题主的描述来推定:老公没有法定继承权。不仅仅是房地产,娘家的任何财产,老公均无法定继承权。

“女婿”这个角色要想继承岳父母家的财产,只有两种可能,在后续做一个说明。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女婿也好、儿媳也罢,在我国《继承法》、《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均不涉及: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去世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

只有两种情况下,女婿是可以继承岳父母家财产的:

情况(一):“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按照题主描述,应该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题主提到“老公”,意味着女方应该在世。

因此,在这里仅仅作为一个知识点介绍一下:

当女方去世之后,女婿代替女方、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女婿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岳父母的财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情况(二):岳父母生前留下过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由女婿继承。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如果岳父母指定了女婿作为自己财产的遗嘱继承人,那么,女婿依然可以继承。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女婿没有岳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很重要的提示

在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女婿就无法得到岳父母的财产呢?不是,女婿依然可能得到岳父母财产,而且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非常大:

如果女儿是法定继承了父母的财产,那么女儿继承下来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女婿的一半儿!

注意:指的是女儿继承完毕之后,无论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继承,是不会指定将财产给到一方个人的,也即不符合一千零六十三条中(三)的规定。所以,按照一千零六十二条(二)的规定:法定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过户时儿女不同意该怎么办

您好!

一方去世之后,就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的想法,继承事宜不拖延,是完全正确的。

房产过户的时候如果儿女不同意,按照继承法规定来讲,没问题。这里从两个角度做一个分析:一个是儿女为什么有权利不同意,一个是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做两个假设前提:

(1)过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去世方的个人财产。

(2)在世一方想继承全部房产。

儿女不同意,在法律上是认可的。

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去世方的财产作为遗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这里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去世人生前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

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指定全部由在世一方继承,那么儿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房产。

2.如果去世人生前没有订立过合法有效遗嘱

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在世一方作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此外还包括了子女、去世人的父母。任何一个法定继承人均有权放弃、同意或者反对。

因此,儿女作为同等顺序的继承人,不同意很正常,本身就有继承权,也合乎继承法要求。

应当如何处理?

这里不去探讨家庭内部结构的问题,仅就“继承人对继承方案有争议”的情况做一个说明:

通常情况下,当某继承人不同意继承方案,意味着家庭内部产生潜在争议,一般经过两个步骤:

1.协商调解

这是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做的动作。一般来讲,即使闹到法院,也会先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继承人之间可以达成一致,那么通过《调解书》的形式,即作为继承的依据文件,凭借调解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的继承过户。

多数情况下,调解的结果是某方继承房产,给予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2.法院判决

这是调解不成的最后手段。继承人之间去打官司,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法院判决书》,凭着这个文件去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夫妻财产继承建议(其中一方死后要把一半做为遗产分呢)

另外的提示

房产继承到配偶名下、和继承到子女名下各有利弊。权衡好利弊再决定继承方案,是处理题主这种问题的大前提。

继承到配偶名下,是对配偶权利的保障。如果已经是老年人,那么至少在未来自己晚年生活过程中,能有资产上的经济保障。但是未来可能产生的麻烦在于,子女还得再继承一遍,还要涉及到相关复杂程序、费用支付。

继承给子女,好处是子女提前取得了房产的部分产权,未来继承的时候少点手续和费用。弊端就是,对于在世一方的权利保障不足。

总之,去世一方的遗产继承到谁的名下,最重要的是跟家庭的和谐程度有关。家庭和睦、子女孝顺、老人关爱子女,其实继承到谁的名下都可以。

为什么房子明明是夫妻俩的,其中一方死后要把一半做为遗产分呢

您好!因为财产是夫妻共有的,所以才会有各半的份额。这里不多讲法,用白话简单解释一下:

1.夫妻的财产应该是俩人共同挣出来的,别管谁挣钱多谁挣得少。即使挣的少的,在其他方面也有贡献。所以,俩人的财产算作两个人的。但是,因为涉及到很多其他问题,不说继承的问题,拿离婚举个例子,如果离婚了,共同财产肯定是需要面临分割的(注意,是共同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多少算合适?分割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就像上面说的,不完全靠谁给家里贡献多少钱作为评判依据。共同挣的,算俩人的,一人一半最公平。

所以,不管怎样,都需要有一个份额比例的区分标准。

2.再说一方去世后的事儿。刚才说了,共有财产一人一半。人去世后的财产就称为“遗产”了,去世人那一半儿财产就是遗产。至于说这部分遗产怎么分配,依然缺乏客观的量化分配依据。按照题主的问题,我的理解是问为什么不“自然”都是在世一方的。从继承法上来说,法定继承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三类人。谁能量化的说出,谁帮着贡献了多少?没法评估。所以,既然找不到客观依据,就干脆平分。

这种规定对于和谐的家庭还算是相对公平,对于家庭关系一般甚至不相往来的,就有问题了。没办法,先划一道线当成个标准,有争议的再说。

香港公屋夫妻继承权

香港公屋夫妻没有继承权。香港公屋的继承权政策规定,只有符合继承人资格条件的亲属才有资格继承公屋,而夫妻之间不属于符合资格的亲属,因此香港公屋夫妻没有继承权。香港特区政府在推行土地供应及住屋政策方面,除了公屋计划外,还通过推行可负担性房屋和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在住屋政策方面,政府通过鼓励公私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和地上地下结合等多种方式,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住房,为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愿景贡献力量。

农村养老保险夫妻间能继承过世方的吗

农村养老保险如果没有特殊指名保险受益人是谁,按法律一般夫妻间能继承过世方的,夫妻之间继承过世方一半遗产,过世方如果有子女和父母那剩下的一半按人头分给老人和孩子。没有父母和子女其他人也放弃继承权那就全部给夫妻之间留在世上的那位继承。

再婚妻孑继承我的遗产后她与前夫的儿女可以继承她遗产吗

您好!

其实是很多再婚家庭面临的一种结果——尤其是针对之前有子女的再婚家庭,未来的财产(遗产)继承,可能都会面临类似问题。

先说说题主问题的结论: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的话,是可以的。

之前在本人一篇文章:《“半路夫妻”的家庭财产继承:如何把财产留给自己想给到的孩子?》中,为大家将结果类似家庭情况的继承结果。

这里就题主问题,再简单说明一下:

法定继承

产生上述结论的前提是:法定继承。

按照《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包括了父母、配偶、子女。

其中,配偶,指的是去世时的婚内配偶(已经离婚的不算);子女,包括了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们拿题主的描述,推演一下继承过程:

假设男方去世了、女方与前夫的儿女与男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再婚妻子作为“配偶”,有合法的法定继承权。因此,再婚妻子继承了男方的部分遗产份额。当然,至于继承多少,要看发生继承的时候,有多少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妻子随后去世了。她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包括了父母、配偶和子女。也就是说,她与前夫生的子女,将作为她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意味着:女方继承男方的部分遗产份额,由她的儿女继承了。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女方与前夫的儿女,与男方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再婚妻子“转”到她儿女名下,而是直接法定继承了男方的遗产。

其他继承方式

这里我们不强调说“避免让对方儿女继承”,而是提供一种可选择的方式——那就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的优势在于:

遗嘱继承,继承人是通过遗嘱人生前自己指定的,与法定继承人之间没有必然关系。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的话,就不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好了,关于夫妻财产继承建议和为什么房子明明是夫妻俩的,其中一方死后要把一半做为遗产分呢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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