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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财产纠纷判决书(该如何执行)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婚后夫妻财产纠纷判决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婚后夫妻财产纠纷判决书以及官司输了,法院判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执行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以个人工资还贷,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农村,男方在结婚前,集全家之力,甚至东拼西借,在城市交首付买套房,然后结婚之后,由男方自己挣钱还房贷,这真的是普遍现象啦!因为父母的养老钱已经全部捐献出来啦,再没有力量帮助儿子还贷啦。

由于现在有政策,房子谁出钱购买,房子产权属于谁。所以现在提问,男方婚前买房(仅交了首付),结婚以后仍以个人工资还贷,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提问的目的是,好像房款都是由男方一方支付,女方并沒有付什么房款,想问这样房子产权如何分配。

我们知道,婚姻法也有规定,结婚后,哪怕女方仅仅是在家做饭带孩子,男方所挣的钱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开始所讲男方“婚后以个人工资还贷",实际上也等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所以,房子除首付部分以外,月供部分应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就是给女孩的,给女孩的东西就是女孩的私有败产,私有财产当然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过去,或者说很远的过去,嫁妆都是什么金银细软的,当男方把嫁妆送给女方之后,女方就会放在自己的那个金银手饰盒里,然后再放到自己装衣服的箱子底下,用的时候拿出来,不用的话就会一直的放在那个箱子里,也就是常说的压箱底了,除非后来家庭生活困难了,不得不拿出来变卖,来用于家庭的生活的,否则的话,这个男方送给女方的嫁妆是不会动用的,到了自己的儿子或女儿结婚之时,才会拿出来给儿媳妇或送给女儿的,也就是说这嫁妆一直就是女方的私有财产的。

现在的嫁妆也都是男方给女方的,不管你是给了女方什么嫁妆,也包括人民币了,那也都是女方的私有财产的,女方的私有资产就归女方独立支配的,男方呢也就别惦念了,那与你也没有一点关系了,如果你想动用点那个嫁妆的话,你好好表现的话,你媳妇也到是可能慷慨解囊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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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判决离婚,法院财产没判决,以后怎么办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都是根据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答辩作出判决。

在开庭审理调查阶段,会询问原告是否撤销诉讼请求或增加诉讼请求,接着询问被告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是否进行反诉,接着调查夫妻关系情况、子女情况、财产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所以,一般不会发生不判财产或漏判财产的情况,除非双方互相隐瞒了共同财产,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如果法庭在庭审时,双方提出了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而法院宣判时却没有财产分割这一项,这属于法院漏判,双方当事人只需当即口头提出,法院会让你领一份修正完备的判决书。如果你领取判决书后,发现了漏判,任意一方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申请法院纠正,法院会给你们双方发一份补正《裁定书》。

这就是说,如果发生了漏判,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原审法院予以纠正,而不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或通过上诉、申诉处理。

如果双方相互隐瞒了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了对方隐瞒的共同财产,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原属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后来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可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官司输了,法院判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执行

1.银行账号查封:使用法院联网系统查询夫妻二人在各个银行的账号开设查询及查封。

2.房产查封:在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查询本部门联网的房产登记情况及查封。

3.车辆查封:在户口所在地车管所查询、查封二人车辆。

4.收集其它股票、债券、债权、股权、外地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

5.启动拍卖:估价后走手续报批,上京东或淘宝司法拍卖房产等财产。

6.入黑名单:将两人信息入进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禁止子女上高学费私立学校、禁止乘坐高铁、星级酒店等消费。

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出售变现,然后房款用于置换新房,是否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最近几年,随着生育政策的连续调整,不少家庭都有置换新房的需求,比如随着孩子的降生,两居室换三居室、三居室换四居室。

都说现在结婚的三大件是“房子、车子、票子”,对于男方来说,婚前自己或者父母为其购置房产的现象很常见,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那么倘若婚后把婚前购置的房产出售掉,获得的卖房款用于置换新房,这套“改善性住房”是否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呢?

关于这一问题,很难有特定的答案,实际上要参考是否引入了外部资金、是否是全款、是否登记在两人名下、投资还是自住等多个因素;下面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新房购房款来自于婚前房产变现,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这种情况说的是,新房是全款购买的,且全部购房款来自于婚前房产变现,新房仍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点,婚前房产出售变现后的房款,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因为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归属不因财产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此种情况下,因为新房的购房款全部来自于婚前财产,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新房依然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另一方是无权分配该房产的。

第二种情况,新房购房款来自于婚前房产变现,但登记在两人名下;

该种情况下,新房性质发生了变化,婚前财产变成了婚后财产,为什么呢?

虽然新房购房款是一方财产,但把另一方也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法律上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

既然“赠与”了,那么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若离婚,该套房产按照双方各自的占比进行分配,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各得50%。

第三种情况,新房购房款部分来自于旧房变现,同时引入了外部购房款,或者“按揭”;

绝大多数情况下,但凡是“改善性住房”,旧房变现的房款很难实现全款买新房,此时就需要引入一部分夫妻共同收入或按揭买房。

该种情况下,无论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同时登记两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同时无论是借钱还是按揭,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倘若离婚,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主张分配该套房产;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配时仍然会考虑出资较多的一方,一般先剥离出旧房房款,剩余的部分再在夫妻间进行分配。

以上就是三种不同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全款买新房,且全部购房款来自于婚前房产变现,以及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形下,新房的归属才没有发生变化,即仍然属于婚前财产的范畴。否则,无论是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还是引入了外部资金、夫妻共同财产、按揭买房,都会由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特殊情况下,虽然房子归属不会发生变化,但另一方可以主张房子的投资收益: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一点,房子既有投资的价值,又有自住的属性。

以上文第一种情况为例,虽然新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倘若该套新房不是用来自住,而是用来投资,比如购买投资式酒店公寓或者商铺,那么后期就会产生投资收益。

而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房子所有权仍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是所获取的租金等收益,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主张一半的。

另外,说到收益问题,就不得不说一点,倘若新房购买时,目的是为了自住,后期房产随着大环境而升值了,那么升值部分并非“投资收益”,而是“自然增值”,这部分的“自然增值”,另一方是无权主张的。

反之,倘若购买新房本身出发点就是为了升值,比如一些炒房客,那么升值部分就属于“投资收益”,另一方就可以主张一半的收益份额。

综上,婚前房产在婚后置换新房,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第一种情况”下,归属是没有发生改变的,产权仍归一方100%所有;但倘若新房是用来投资,投资收益部分,另一方可以主张一半。

除了“第一种情况”,把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或者按揭购房、借钱购房、用一半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这些情况下房子的归属均发生了变化,从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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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么

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确定当事人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则为实现权利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已为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而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系审判程序的功能。

确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确认,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在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事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婚后夫妻财产纠纷判决书(该如何执行)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故执行中不宜认定债务性质,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配偶己把婚前个人住宅无偿赠送亲属。这房子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感谢邀请!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套房子应该属于你配偶的一方财产。你配偶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只要没有让你在房产证上加名,也没有书面约定向你赠予,那你配偶的婚前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你没有任何关系,这与婚内转移共同财产是两码事,对方有自由处置权,包括无偿赠予等,而你无权过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受理、处置措施,第一百条有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大概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紧急情况下不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请;4、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5、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但前提是,你需要成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当事人”,也就是说,所争议的房产跟你有关才行。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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