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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没卖能离婚吗(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没卖能离婚吗,以及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丈夫把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房子卖了,没有提前告知妻子也没有给妻子钱,妻子该怎么办

别说,题主说的情况还真有可能发生!

一般我们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此房产应必须过夫妻双方同意签字认可。

但是!!但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产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善意的第三人和房屋产权人到房产局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并且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完成了产权人的更换。这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这时如果夫妻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这是因为;

根据物权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下题主麻烦了。房子产权是追不回来了,但是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啊。起诉你丈夫私自处理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给你造成了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你丈夫补偿你的损失,法院应该支持你的请求。

就看题主能不能通过法院拿回应该属于你的一半房款,虽然请律师要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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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为啥出卖过户时还需另一方来签字

谢谢你的邀请,也乐意来为你解答你没搞清楚的凝问,解释清楚为啥子?问题的焦点:1,该房屋是婚前个人全款购房登记在个人户头上。2,婚后购房登记在个人户头上。3,婚前首付款登记在个人户头上。4,你夫妻离婚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起诉至法院离婚。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置,而房管局工作人员要求你另一个人签字这是必须的。个人婚前全款登记在个人头上只需要出示结婚证及离婚证,就无需另一人签字。然而是婚后购房就必须另一人签字。如果是婚前付的首付当然要另一人签字了,我的这个解释能为你分忧解难吗?谢谢!

我和前妻离婚后,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说实话,离婚的应该两个人都有问题。既然离婚了,你还有房产,说明你当时并没有净身出户。每个人在表达事情的时候,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建议你站在你前妻的角度来想一想这个事件,再想一想你自己。为什么事情会走到这一步,难道你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两个都是二婚,不去办理结婚证,日后分手两人的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首先,不管是未婚同居还是二婚同居,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便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从1994年开始,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我们国家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然,虽然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同居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当解除同居关系时仍然可以就分割财产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应当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便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财产也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样,具有高度的混同特点,很难泾渭分明地说清楚哪些财产属于男方,哪些财产属于女方。因此,法院一般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明显证据证明,某些财产是专属于他一个人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写明房屋归我所有,未过户就复婚了,再离婚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事件】

张鹏(化名)与李娜(化名)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3月,张鹏与李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李娜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李娜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11月,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俩人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9月张鹏为缓和夫妻关系,与李娜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张鹏全部承担。2015年11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李娜名下。2016年7月,张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

【分析】

1.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张鹏与李娜的复婚并不会导致李娜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房屋并未过户,但该处房屋仍属于李娜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没卖能离婚吗(她偷偷卖掉我们共同房产。我该怎么办)

2.关于复婚后双方达成新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就算法院受理张鹏对于共同债务的请求,但是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被驳回。

法院判离婚了,没拿离婚证算离婚吗

提问者系表达错误,可能是说没有拿到一审离婚判决算不算离了婚。

依我之见:只要当事人一方没有拿到一审离婚判决,依法还没有离脱婚,‘’原被告双方均仍依法处于夫妻关系持续期内‘’。

一,既然原被告选择法院判判决离婚,如果双方在一审时在法官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且在调解法庭记录上签字,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一旦签字,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就解除并且立即生效,该调解离婚的法律行为‘’依法双方不得上诉‘’。

二,如果双方经法庭调解无法达成调解离婚,那么,法庭依法就得作出一审离婚判决;对于一审判决依法应送达原被告双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原则,原被告自收到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均有权提出上诉,且‘’收到‘’的依据,法院的‘’送达回执‘’上原被告亲笔签名证明‘’收到时间‘’。如果原被告自收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在法定上诉期十五日内均不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的次日即刻生效,如果有一方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该一审离婚判决仍不能生效,双方的关系仍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

三,如果本案例提问者叙述‘’未收到离婚判决书‘’,那么,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的法律状态内,双方作为夫妻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仍在持续之中。

四,如果原被告经法庭判决拿到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部门同意离婚颁发的‘’离婚证‘’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样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夫妻离婚多年后,房产没分,一方可以卖吗

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谁出的钱?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离婚时有没有关于这个问题进行说明?首先得把这几个问题搞清楚,

一,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房子,房贷是你们夫妻共同偿还,那么房子的所有权是你们共同财产。一个人无法单独出售,你们的所有信息在房产中心是有备案的。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3-有两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二,如果你们双方在离婚是有过相关协议那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了,建议咨询相关律师或者不动产交易中心。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根据《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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